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M-114-附民緝-11-20250331-1
字號
附民緝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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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緝字第11號 原 告 王泓翔 被 告 謝宗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吉雄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煜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