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YDM-114-附民-102-202503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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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AE000-B113076G03 兼 法定代理人 AE000-B113076G03之父 AE000-B113076G03之母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4年 度訴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張羿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宣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