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M-114-附民-121-202502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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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114年度附民字第125號 原 告 何政裕 (住居所詳卷) 莊雅婷 (住居所詳卷) 梁家元 (住居所詳卷) 簡國峻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蕭湘瀚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9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育駿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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