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YDM-114-附民-198-20250205-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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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98號 原 告 劉書芬 上列原告以被告詹寶珠涉犯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並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軍偵字第287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1份。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詹寶珠涉犯詐欺等案件,向本院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原告所指被告詹寶珠涉犯詐欺等案件,尚未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或經被害人向本院提起自訴。亦即原告所指被告詹寶珠涉對其所涉犯詐欺等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3庭 法 官 謝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