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YDM-114-附民-228-2025031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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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28號 原 告 韓孟儒 被 告 蕭瑞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附件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按起訴是否合法,以起訴時為準,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不得補正。 三、經查,原告以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民國114年2年 4日具狀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所主張之上開刑事案件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7190號提起公訴,然該案係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之114年2月7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見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其起訴程序顯不合法,亦不因上開刑事案件嗣後繫屬於本院而得補正其程序瑕疵。從而,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不合法,應予駁回。另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既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又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得依法在 上開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後,重新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儷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