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YDM-114-附民-248-20250226-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48號 原 告 楊大芹 被 告 黃金龍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1352號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 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52號被告犯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 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告於114年2月10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審理程序筆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發室收狀章戳可憑,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既在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所為,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