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YDM-114-附民-3-20250220-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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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温閎凱 被 告 陳品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25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再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陳品妏被訴公然侮辱罪案件,業經本院以11 3年度易字第125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又依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原告温閎凱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規定,本案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軍良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郭哲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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