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M-114-附民-454-20250328-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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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54號 原 告 温鎮遙 訴訟代理人 盧元琪律師 被 告 陳正鎧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過失傷害原告,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 臺幣1,340,7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三、經查,被告目前並無刑事案件繫屬在本院一情,有本院索引 卡查詢證明、案件查詢證明在卷可稽,是被告既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原告自無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於法未合,自應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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