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YDM-114-附民-468-202503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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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468號 原 告 黃碧君 被 告 柯立庭 莊瑞堯 黃閔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33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因檢察官追加起訴不合法,業經 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世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渝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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