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YDV-108-勞訴-41-20250121-3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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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1號 原 告 周鴻俊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 告 桃園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政超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 國114年2月25日上午9時30在本院第4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0年4月15日裁定於另案即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重勞上字第59號給付工資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上開民事事件已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已告確定,有該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期日進行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