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親權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YDV-108-家親聲-364-20241014-2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親聲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縣○路0號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代 理 人 謝淑芬律師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8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25行及第26行,關於「乙○○」之記載 ,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