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YDV-108-訴-1710-20241029-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10號 原 告 曹雨蒨 被 告 游三郎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游清安 被 告 簡明芳 蔡馨儀 李芳順 呂曾阿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永城 被 告 李華平 陳昭興 陳昭雄 陳昭偉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徐月觀 被 告 游清安 林采蘋(即林蔡玉女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東陽(即林蔡玉女之承受訴訟人) 林采虹(即林蔡玉女之承受訴訟人) 林采苓(即林蔡玉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之 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表: 編號 當事人姓名 系爭建物所有權登記情形 訴之聲明第一項分擔比例 1 曹雨蒨 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桃園市○○區○○○路00○0號) 十分之一 2 游三郎 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桃園市○○區○○○路00號) 十分之一 3 游清安 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桃園市○○區○○○路00○0號) 十分之一 4 簡明芳 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桃園市○○區○○○路00○0號) 十分之一 5 林采蘋 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桃園市○○區○○○路00○0號) 十分之一 林采虹 林采苓 林東陽 6 蔡馨儀 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桃園市○○區○○○路00○0號) 十分之一 7 李芳順 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桃園市○○區○○○路00號) 十分之一 8 呂曾阿桃 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桃園市○○區○○○路00○0號) 十分之一 9 李華平 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桃園市○○區○○○路00○0號) 十分之一 10 徐月觀 桃園市○○區○○○段○○○○○段0000○號(門牌:桃園市○○區○○○路00○0號) 十分之一 陳昭興 陳昭偉 陳昭雄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