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YDV-108-重訴更一-1-20241210-11

字號

重訴更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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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黃俊才 被 告 黃進賢(兼黃謝細妹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珍(兼黃謝細妹之承受訴訟人) 黃麗琴(兼黃謝細妹之承受訴訟人) 黃俊維(兼黃謝細妹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進賢、黃麗珍、黃麗琴、黃俊維為被告黃謝細妹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黃謝細妹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 直系血親卑親屬黃進賢、黃麗珍、黃麗琴、黃俊維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及親等關聯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附本院個資卷),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二)原告請依本裁定之意旨,斟酌是否追加被告黃謝細妹之繼 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請求,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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