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V-109-建-114-20241118-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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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4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佳興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5萬6,0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萬 2,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 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家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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