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YDV-109-訴-896-2024110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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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6號 原 告 游宏立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代理人 劉哲瑋律師 被 告 廖勝德(兼廖曾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孫芳嘉(廖豐美之承受訴訟人) 孫凱政(廖豐美及廖曾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孫莉惠(廖豐美及廖曾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孫莉琦(廖豐美及廖曾玉蘭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孫芳嘉、孫凱政、孫莉惠、孫莉琦為被告廖豐美之承受 訴訟人,及由廖勝德、孫凱政、孫莉惠、孫莉琦為被告廖曾玉蘭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於被告廖豐美、廖曾玉蘭等人提起分割共有物 案件,因被告廖豐美已於民國113年6月13日死亡,其配偶孫芳嘉及子女孫凱政、孫莉惠、孫莉琦為其繼承人,另被告廖曾玉蘭則於113年10月15日死亡,其長女即被告廖豐美之子女孫凱政、孫莉惠、孫莉琦為其代位繼承人,其長子即被告廖勝德為其繼承人,是本件自應由上開繼承人分別繼承廖豐美、廖曾玉蘭之訴訟,惟該等繼承人迄今仍未聲明承受,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