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YDV-110-家繼訴-12-20241022-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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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原 告 張許如涵 張睿騏 張華鈞 張姵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宗恆律師 楊中岳律師 被 告 張永來 張頴馨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芝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三中關於被告「 張穎馨」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頴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