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YDV-110-訴-112-20250214-4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2號 原 告 林聰輝(即林幸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秋安(即林幸雄之承受訴訟人) 林聰勲(即林幸雄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黃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304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 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 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 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慧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