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YDV-110-訴-1256-2024110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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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56號 聲 明 人 林瀚東 林紅芸 李金格 林蕙芳 林蘊芳 林慧雯(英文姓名:Lim,Vivian Wai Man)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律師 相 對 人 陳羅菊妹 陳秋月 陳秋珍 陳慧騰 黃光民 黃俐燕 陳淑芳 陳鋒章 陳國章 上列聲明人與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陳春添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相對人陳鋒章、陳國章為陳春添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 訴訟。 聲明人其餘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告陳春添於本件起訴後死亡,應由其繼承人陳羅菊妹、陳秋月、陳秋珍、陳慧騰、黃光民、黃俐燕、陳淑芳、陳鋒章、陳國章為陳春添之承受訴訟人,承受本件訴訟,為此,聲明承受訴訟等語。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又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1項及第2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春添業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死亡,陳春添之繼承 人除陳鋒章、陳國章外,其餘繼承人即相對人陳羅菊妹、陳秋月、陳秋珍、陳慧騰、黃光民、黃俐燕、陳淑芳皆聲明拋棄訴訟,業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324號抛棄繼承卷核實無誤,並有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324號卷附准予拋棄繼承備查函文、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然相對人陳鋒章、陳國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從而,聲明人聲明由相對人陳鋒章、陳國章承受陳春添之訴訟,應屬有據,爰由本院命相對人陳鋒章、陳國章為陳春添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至聲明人聲明由相對人陳羅菊妹、陳秋月、陳秋珍、陳慧騰、黃光民、黃俐燕、陳淑芳承受陳春添之訴訟,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