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V-110-訴-1300-20241213-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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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 原 告 賴勇戎 訴訟代理人 施佳鑽律師 被 告 鍾杜珍 莊鴻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代理人 胡鈞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耀偉律師 複代理人 郭庭佑律師 被 告 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敏銘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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