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YDV-110-訴-1635-20250213-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奇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珠妹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姜智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奇昇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350萬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850元,上 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