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YDV-110-訴-2250-20250217-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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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5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俊傑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祥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余立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 年12月3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50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萬2,1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萬6,4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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