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DV-110-訴-843-202501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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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43號 聲 請 人 江南雄 林辰駿 張芷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華律師 陳俐螢律師 原 告 廖孟莉 訴訟代理人 丁文進 被 告 廖依莉 廖美莉 廖莉莉 被 告 廖學統 廖啓超 廖友寧 廖友慈 廖欣怡 廖桂銀 廖桂芬 廖桂芳 何亮瑩 黃麗美 廖牡丹 廖本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複 代 理人 呂岱倫律師 被 告 廖本銘 廖姿斐 廖姿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江南雄、林辰駿、張芷聿,為原告廖孟莉及被告 廖依莉、廖美莉、廖莉莉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進行中,聲請人江南雄、林辰駿、張芷聿受 讓原告廖孟莉及被告廖依莉、廖美莉、廖莉莉關於系爭1434、1436地號土地其上系爭652建號之應有部分,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稽(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95-206頁),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由其三人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二第189-191頁),依前開規定原應徵得兩造之同意,聲請人三人始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移轉之當事人始能脫離訴訟,而本件業經廖孟莉、廖依莉、廖美莉及廖莉莉表明同意承當訴訟(見本院卷二第381-382、405頁),惟部分被告已當庭表明不予同意(見本院卷二第382頁),本院為利訴訟之進行,爰裁定命聲請人承當訴訟,為廖孟莉、廖依莉、廖美莉及廖莉莉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