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YDV-110-重訴-112-20250210-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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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原 告 程聖傑 被 告 程武雄 程范偉 程唯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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