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YDV-110-重訴-285-2025011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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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鴻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 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 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 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110年度重訴 字第2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1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774元,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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