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YDV-110-重訴-350-20250210-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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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原 告 旭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信峯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律師 孫瑜繁律師 林育生律師 朱峻賢律師 被 告 順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芷曦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謝天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第4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17 日宣判,然因尚有若干事項應行調查釐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