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YDV-111-司-25-20250325-3
字號
司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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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檢查人 莊世金會計師 相 對 人 范雅婷 代 理 人 胡建寧 相 對 人 張國權律師即被繼承人陳春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應由信託財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信託事務之檢查, 並選任檢查人及命為其他必要之處分;又法院得就信託財產酌給檢查人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受託人意見後酌定之,必要時,並得徵詢受益人、信託監察人之意見,信託法第60條第2項及非訟事件法第8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1年度司字第25號裁定選 任為被繼承人陳春美與相對人范雅婷間就新竹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信託事務之檢查人。聲請人提出預計報酬新臺幣(下同)18萬元之檢查計畫後,經相對人張國權律師即被繼承人陳春美之遺產管理人(下以張國權律師稱之)回覆陳春美之財產不足支付報酬,嗣經相對人張國權律師撤回檢查信託財產之聲請;惟聲請人之檢查工作花費如附件所示之33小時,且已完成檢查人檢查報告,報酬共計18萬元,爰依法聲請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等語。 三、相對人范雅婷具狀陳報:本件為被繼承人陳春美之遺產管理 人即相對人張國權所聲請,費用自應由其支付等語。 四、相對人張國權具狀陳報:系爭土地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范雅婷 ,係因陳春美之債權人於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人時所額外提出之要求,並非基於管理處分之目的受託,且系爭土地已遭強制行拍賣,相對人范雅婷之代理人已將文書資料提供予聲請人,實難想像需要30小時之工作時數。又聲請人所主張其向本院聲請閱卷、對外取得聯繫方式等,並無相關證明,應以1小時計算;閱覽系爭土地已執行完畢之強制執行卷宗,因資料篇幅不大,且僅需繕印為附件,無須自行判讀,應以1小時計算;聲請人僅由其助理向其詢問是否願簽委任狀、報酬如何支付,未曾與其就檢查計畫溝通、討論數小時,不應列計工作時數;聲請人之檢查報告僅2頁,又因系爭土地已執行完畢,執行卷宗篇幅不大,亦無須自行判讀,且增加篇帳將聯繫過程寫入,應以2小時計算為宜。而聲請人於本件撤回2個月後方提出檢查報告,請求報酬應無理由;縱認應酌給報酬,應以2萬4,000元為適當等語。 五、經查,相對人張國權律師就被繼承人陳春美以系爭土地信託 登記予相對人范雅婷,前向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字第25號裁定准予選派聲請人為系爭土地信託事務之檢查人在案。聲請人經選派為檢查人後,即於112年9月20日陳報狀向本院聲請上開裁定確定證明書及燒錄本件之電子卷證(見本院卷第163頁);另於同年11月9日以陳報狀陳報預計工作時間為30小時,所需報酬為18萬元等情(見本院卷第183頁);相對人張國權律師仍具狀陳報本件無須30小時工作時間、報酬過高、被繼承人陳春美之遺產無力負擔等情,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張國權律師、范雅婷及聲請人於113年2月2日到院就檢查報酬陳述意見,聲請人具狀請假,相對人張國權律師即當庭撤回本件聲請,有相對人張國權律師之民事陳報㈢狀、聲請人之陳報狀、本院訊問筆錄、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93至195頁、第203至218頁);聲請人經通知本件聲請業經撤回後,則於113年4月9日提出陳報狀(見本院卷第219至221頁)、檢查報告(見本院卷第223至225頁,另有附件一、二、三)。又觀諸聲請人所提出113年4月9日陳報狀、檢查報告,可見聲請人係以陳報狀其陳述對外聯繫、發函等處理過程;檢查報告則亦詳列其陳述對外聯繫、發函等處理過程後,另檢附新竹縣竹東地政事務所函覆聲請人之系爭土地信託登記案件影本、相對人范雅婷之代理人提供之委任書、土地登記謄本、系爭土地強制執行之拍賣公告、分配表、抵押權證定資料,及系爭土地強制執行卷節錄影本等件為附件,並提出:系爭土地之拍賣價金似乎用於償還陳春美之債務、相對人范雅婷疑似違反信託法申報義務、被繼承人陳春美於113年2月19日尚未有遺產稅申報資料等3點查核結論。茲本院審酌相對人張國權雖已撤回檢查信託財產之聲請,然聲請人業已付出一定心力,故以聲請人所主張如附件所示工作項目及已耗費工作時間,復參酌聲請人所提出檢查工作所進行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時間、所需專業判斷之繁重情形,及檢查報告之結果,並參酌前揭相對人之意見,爰酌定聲請人之檢查報酬,認以2萬4,000元為適當。 六、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件:(聲請人主張工作項目及已耗費工作時間) 工項 工項 工作時間(小時) 1 聯繫取得訴求,並向申請檢查確認證明書及閱卷 4 2 取得聯繫方式發函至地政事務申請閱卷 6 3 取得地政事務所相關過戶資料後連絡事宜 6 4 閱覽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名義及相關資料 6 5 提出檢查計畫,並與張律師溝通討論 5 6 完成檢查人報告並撰寫工作陳報狀 6 合計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