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V-111-婚-237-20241224-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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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婚字第23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境外,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陳的亞」之記載,應 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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