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24

案號

TYDV-111-家繼訴-102-20241224-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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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2號 原 告 黃元雄 訴訟代理人 楊仲強律師 被 告 林余玉盆 余聲勲 余金聲 余瑞珍 余日紅 張余梅芳 余細媛 余冬美 余聲境 余聲幹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 ○0號 余聲銓 余滿麗 許錦卿 謝盛祥 謝楨祥 謝英銳 謝英琪 謝榮和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林麗英 被 告 林寶貴 黃銀龍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黃玉蘭 被 告 許德發 許秀真 許秀珠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弄00○00號 許德寶 趙玉梅 趙強 趙玉慧 陳松壽 陳秀雲 陳秀珍 王松全 陳邱玉珍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 ○0號 邱明仁 邱如雪 住○○市○○區○○○○街0巷00號0 樓(無須送達此址) 游邱如芬 邱佳蕙 邱敏蕙 黃招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黃中華 被 告 翁黃鶯 呂黃鳳河 邱垂義 邱惠津 邱顯池 邱玉枝 黃昌泰 簡麗卿 黃懷萱 黃念晨 黃思恩 黃蓮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31王松全應繼分「1/35」之記載 ,應更正為「9/38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正本之附表二編號31王松全應繼分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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