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07
案號
TYDV-111-建-141-20250207-1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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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1號 原 告 奔騰物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亞平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複代理人 葉蓁律師 訴訟參加人 中法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艾瑪 Eric HEMAR 訴訟代理人 謝文倩律師 孫碩駿律師 郭冠妤律師 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林嘉慧律師 複代理人 蔡庭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冠威人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興 受告知訴訟 人 許孟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