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V-111-建-152-20241008-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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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5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加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雅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高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 3年6月28日111年度建字第15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7萬2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29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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