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DV-111-建-66-20250115-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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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6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洪一家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周立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之規定,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例如㈠原判決關於後開第2項 聲明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 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自行按補正之上訴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16第1項規定計算應繳納之上訴裁判費後向本院繳納【如係對第 一審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即新臺幣453,495元)全部不服,請補 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270元】,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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