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給付等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YDV-111-消-16-20250331-1
字號
消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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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16號 原 告 即被選定人 許辰彥 洪紹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光仁律師 複代理人 劉彥呈律師 被 告 旺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玫珮 訴訟代理人 吳兆原律師 康賢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不完全給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4月25日上午10時50分於本 院第42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