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YDV-111-監宣-1001-20241219-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監宣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郭○均 代 理 人 羅一順律師 相 對 人 郭鍾○珠 關 係 人 郭○春 郭○豐 郭○蘭 郭○梅 郭○貴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所為之裁 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郭○春身分證統一編號: 「H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正本,因誤載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 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