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查封登記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V-111-訴-1162-2025010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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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62號 原 告 陳力維 陳姵慈 侯鳳嬌 被 告 䥲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智 黃義超 黃祐成 陳瑜如 李姵儂 李黃翠梅 黃翠娥 黃翠莞 黃翠櫻 黃翠珠 黃陳秀妹 黃義清 黃義能 黃順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查封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為陳力維、陳姵慈、侯鳳嬌原告陳燕騰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 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燕騰已於起訴後之113年7月5日死亡,有 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陳燕騰死亡後,其繼承人為陳力維、陳姵慈、侯鳳嬌,有親等關聯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且上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茲因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故依法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