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YDV-111-訴-1487-202502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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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瑋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煥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因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781,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2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