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YDV-111-訴-1575-202411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75號 原 告 葛莉麟 被 告 精忠六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宏祥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胡宏祥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 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已於訴訟繫屬中,由江陳運變更 為胡宏祥,有中壢區公所同意備查函文在卷可參。惟被告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被告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故依法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另因被告已委任訴訟代理人,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之規定,本案毋須停止訴訟,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