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YDV-111-訴-1889-202411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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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8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陳冬英 住○○市○○區○○路000號0樓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寧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34,196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31. 7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400元/平方公尺=1,634,196),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