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YDV-111-訴-1930-20241029-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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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9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婷芳即非凡牙醫診所 (先位上訴)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非凡牙醫診所 (備位訴訟) 法定代理人 謝婷芳 居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 0樓 送達代收人 潘俊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戴志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民國113年8月20日111年度訴字第193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之先、備位上訴聲明請 求給付金額皆為新臺幣(下同)1314萬1800元,故訴訟標的金額 以其一核定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4萬1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