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YDV-111-訴-2028-20250114-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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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0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秀嬌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貝斯特精密化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羿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8月23 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028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31, 712元【計算式:(5.39+34.7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3,200元 =931,7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1,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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