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V-111-訴-2108-2024100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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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0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鄭淑琴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蕭秀暖 許世宏 許中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 用。經查,另就該部分主張應屬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28萬6,816元(計算式: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 萬4,900元/平方公尺×上訴人請求通行土地面積共91.84平方公尺 =228萬6,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50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