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YDV-111-訴-2153-2024121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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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5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傳仁(李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李玉玲(李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李芸甄(李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李玉娟(李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李月滿(李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李黃碧嫃(李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李快(李進福之承受訴訟人) 上聲請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原 告 詹文炯(徐邦松、徐邦成、李秀琴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廖威淵律師 被 告 李傳興 李傳喜 李傳斌 李秋菊 李春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俊儒律師 被 告 李建龍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詹文炯與被告李傳興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李玉玲、李傳仁代被告李黃碧嫃、李快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李黃碧嫃、李快分 別就其繼承被繼承人李進福所有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5分之2,於訴訟繫屬中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李玉玲、李傳仁,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在卷可稽。經李傳福之全體繼承人即聲請人於113年9月11日聲請承當訴訟(本院卷第267至274頁),又本件被告李建龍未到庭,未表示同意與否,足認聲請人顯難以取得兩造之同意,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其等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