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YDV-111-訴-2515-20241108-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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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15號 原 告 A女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女之母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映羽律師 被 告 B男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B男之父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C男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C男之母 (姓名年籍資料詳卷) 被 告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二、本院前於112年5月25日裁定,命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000 年度○○○字第0號偵查案件,及本院000年度○○字第000號少年保護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上述案件均已終結。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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