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YDV-111-訴-2555-20250320-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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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55號 原 告 温雪如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鄭哲維律師 被 告 王欣雅 住○○市○○區○○○路○段000巷00 ○0號0樓 王欣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所為之民國113年2月23日之111年度訴字第2555號民 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漏未附載,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附表:土地標示 編號 土地坐落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1 2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1 3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1 4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1 5 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