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仲介服務費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YDV-111-訴-2569-2025022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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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6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游聿造 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金雲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苓 被 告 李淑珍 李贊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珉瑄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陳郁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仲介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1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第45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