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4-08-23

案號

TYDV-111-訴-629-20240823-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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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富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裕彬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29號確認通 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17日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係新臺幣(下同 )1,549,9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訴裁判費24,517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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