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YDV-111-重訴-123-20250321-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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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原 告 樺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卿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玟旬律師 複代理人 陳禹齊律師 被 告 祺炘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顏均頴 被 告 游斯宗 訴訟代理人 楊富勝律師 被 告 新益丞機械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范國霖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