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保證金等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YDV-111-重訴-153-20250310-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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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文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153號返還保證金等 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75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