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YDV-111-重訴-171-20250317-6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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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周甜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何朝國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 1月20日111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946,4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4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