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YDV-111-重訴-275-20241203-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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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王惠雄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陳懋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 月6日111年度重訴字第27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9,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8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2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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