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YDV-111-重訴-434-20250319-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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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童俊榮 胡華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庭暘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威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 年12月27日111年度重訴字第43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萬9,53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2,25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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